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
備查。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為董事會之職權,故
    本中心之發展目標及計畫,於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前,應提經董事會通
    過,爰於第一項增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之規定。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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