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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理外匯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剩餘外匯不存入或不結售之處罰)
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分別依其不存入或不售還外匯,處以按行為時 匯率折算金額以下之罰鍰,並由中央銀行追繳其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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