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
應加註釋: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包括保險子公司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
    需要之借款)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
    讓或長期出租。
四、所營業務範圍與營運策略之重大變動。
五、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同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六、保險子公司準備金提存方法之重大變動。
七、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八、重大災害損失。
九、重大資產折損與債權沖銷。
十、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一、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二、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三、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四、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大事故或措
      施。
〔立法理由〕
配合第四條增訂第五項有關重大之定義,及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號「報
導期間後事項」第二十二段規定,爰修正第十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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