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先督促其內部各單 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檢查一次,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 之自行檢查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 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事業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前項自行檢查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 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