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委託人融資融券之交易,由本公司編製「信用交易交割清單」,經核對後
,於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規定交割時間,對融資及融券買進還券部分,
向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交付融資金額及買進價金,並取回買進之各種證
券;對融券及融資賣出還款部分,向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交付賣出各類
證券,並取回賣出價款。
前項交割之款項或證券,均按照「信用交易交割清單」記載之淨收或淨付
金額,與各類證券淨收或淨付數量,向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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