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前條抵繳之有價證券或商品,借款人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本公司應即通知借款人於通知後之三個營業日內,以相等價值現金
清償,或以相等價值之他種得予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調換:
一、有權利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
二、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公告為變更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櫃
    )者。
借款人提供之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非借款人本人所有者,應負責取得所
有人戶籍資料、來源證明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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