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抵繳之有價證券或商品,借款人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本公司應即通知借款人於通知後之三個營業日內,以相等價值現金 清償,或以相等價值之他種得予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調換: 一、有權利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 二、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公告為變更交易、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櫃 )者。 借款人提供之抵繳有價證券或商品,非借款人本人所有者,應負責取得所 有人戶籍資料、來源證明及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