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應付央債者,未依第十九條規定時間完成央債交割,應按該公債前一 營業日收盤價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金額,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即期支票或 現金提供擔保金,存入本公司指定帳戶,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採最近 一日之收盤價格。 有應付央債者,於上午十一時未完成央債交割,本公司得運用前項擔保 金於市場取得央債,代該證券商完成交割後,將剩餘擔保金退還該證券 商。有應付央債者,於上午十一時未完成央債交割,且未依第一項規定 提供擔保金,視為違背交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