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登錄公債買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有應付央債者,未依第十九條規定時間完成央債交割,應按該公債前一
  營業日收盤價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金額,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即期支票或
  現金提供擔保金,存入本公司指定帳戶,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採最近
  一日之收盤價格。
  有應付央債者,於上午十一時未完成央債交割,本公司得運用前項擔保
  金於市場取得央債,代該證券商完成交割後,將剩餘擔保金退還該證券
  商。有應付央債者,於上午十一時未完成央債交割,且未依第一項規定
  提供擔保金,視為違背交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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