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緩繳納處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保險事件,汽車所有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
  接獲通知單後十五日內,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自動向
  指定之處所,逕依標準表罰鍰最低額繳納結案。
  前項不經裁決自動繳納罰鍰事件,汽車所有人得於應到案日期前,比照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相關規定,以郵寄匯票
  、郵政劃撥、信用卡轉帳、電話語音轉帳、網際網路轉帳或向經委託代
  收罰鍰之金融機構繳納罰鍰,或其他經管轄機關委託辦理收繳自動繳納
  罰鍰之機構,繳納罰鍰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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