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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前條所稱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 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 系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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