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接到糾舉書後,除關於刑事或軍法部
份另候各該管機關依法辦理外,至遲應於一個月內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
,予以處理,並得先予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其認為不應處分者,應即
向監察院聲復理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