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人行道寬度
  除高速道路與巷道外,道路之兩側,應視實際需要設置人行道,每側寬
  度不得少於一.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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