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工程進行中變更設計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前段規定提出申請。但地下
層部分如因停止施工,監造人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由承造人會
同監造人先行報備施工,並於地面層柱牆之模板及鋼筋組立前辦妥變更設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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