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進行中變更設計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前段規定提出申請。但地下 層部分如因停止施工,監造人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由承造人會 同監造人先行報備施工,並於地面層柱牆之模板及鋼筋組立前辦妥變更設 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