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列車行駛正線速度規定如左:
  一、依號誌之顯示行車時,以號誌所設定之速度行駛。
  二、依第二十條規定之替代方式行車時,以時速二十五公里以下之時速
      行駛。
  三、應有司機員之列車,而司機員不在列車行進方向之前端駕駛列車時
      ,以時速十五公里以下之時速行駛,且前端應派人引導。
  四、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行車時,以時速十五公里以
      下之時速行駛。
  前項第一款之速度,營運機構應按路線,供電線路之強度及車輛之構造
  情況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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