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車行駛正線速度規定如左: 一、依號誌之顯示行車時,以號誌所設定之速度行駛。 二、依第二十條規定之替代方式行車時,以時速二十五公里以下之時速 行駛。 三、應有司機員之列車,而司機員不在列車行進方向之前端駕駛列車時 ,以時速十五公里以下之時速行駛,且前端應派人引導。 四、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行車時,以時速十五公里以 下之時速行駛。 前項第一款之速度,營運機構應按路線,供電線路之強度及車輛之構造 情況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