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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市庫收支截止後,歲出應付款未經核定前,各機關必須緊急支付之款項 ,應依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規定送由本府主計處移請財政局核 轉集中支付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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