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消保官認有必要時,得請執行機關會同行使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所定執行機關職權,執行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
  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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