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違規設立招牌廣告、樹立廣告者由本府都市發展處依建築法處罰之。
  遊動廣告違反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者,由本府交通旅遊處依據基隆市遊
  動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處罰之。
  廣告宣傳指示牌、客運站牌及候車亭廣告違反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者,
  本府交通旅遊處得處申請人、設置人、行為人、使用人或設置場所所有
  權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依規定
  改善、補辦手續或拆除。逾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由權責
  主管機關或單位派工代為拆除。
  張貼廣告、旗幟廣告及其他廣告違反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者,由環境保
  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以罰鍰及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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