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不動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承購:
一、經都市計畫限制使用者。
二、土地必須分割,而尚未分割、測量,確定土地面積及界址範圍者。
三、購置房屋,不包括附屬基地,而無法先行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
    該土地之證明文件並辦理地上權登記者。
四、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使用權與管理人變更登記者。
五、為他人設定他項權利或經限制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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