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七條規定之稽查或抽驗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
五千元以下罰鍰。繼續規避、妨礙、拒絕執行稽查或抽驗者,並得按次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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