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苗栗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6日

條文關聯

  監交人之指派規定如下:
  一、機關首長交接之監交人由上級主管機關指派。
  二、主管人員交接之監交人由本機關首長指派。
  三、經管人員交接之監交人由本機關首長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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