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代徵人以不為代徵論處
  :
  一、未依第八條規定合併代徵娛樂稅。
  二、允許無票入場。
  三、使用逾期或未經驗印之招待券。
  四、以娛樂票券存根聯、紙條、牌號,或其他類似之代替票券等代替入
      場券交娛樂人持憑入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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