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代徵人以不為代徵論處 : 一、未依第八條規定合併代徵娛樂稅。 二、允許無票入場。 三、使用逾期或未經驗印之招待券。 四、以娛樂票券存根聯、紙條、牌號,或其他類似之代替票券等代替入 場券交娛樂人持憑入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