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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將使用費中之建造費用,依工程主辦機關及管線事業機關( 構)之出資比例,攤還各機關(構)。 使用費中除建造費用外之其他部分,納入預算、收支對列,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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