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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市有不動產非經本府核准,不得增建、改建或拆除。但因災害或不可抗 力,必須為緊急之處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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