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8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席或出席議員得提出變更議事程序之動議:
  一、議事日程所定議案未能按時開議或議而未畢者。
  二、應先處理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在後者。
  前項變更議程動議須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可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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