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席或出席議員得提出變更議事程序之動議: 一、議事日程所定議案未能按時開議或議而未畢者。 二、應先處理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在後者。 前項變更議程動議須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可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