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托兒機構之停業,應先申敘停業之緣由、日期及停業後收托兒童之處理
  ,由負責人報請本府核備或註銷立案,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府得逕予註
  銷立案。
  前項停業後重新開辦者,應報請本府核准後始得開辦。停業期間以二年
  為期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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