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機構之停業,應先申敘停業之緣由、日期及停業後收托兒童之處理 ,由負責人報請本府核備或註銷立案,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府得逕予註 銷立案。 前項停業後重新開辦者,應報請本府核准後始得開辦。停業期間以二年 為期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