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灣省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無力教養之標準,以各縣(市)政府
  對戰死或因公殞命者,在生時其家屬業經核列甲乙丙三級貧困等級享有
  生活扶助金有案者為限。
  但原未列貧困等級而確實無力教養遺族子女者,得申請照本府訂定貧困
  標準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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