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無力教養之標準,以各縣(市)政府 對戰死或因公殞命者,在生時其家屬業經核列甲乙丙三級貧困等級享有 生活扶助金有案者為限。 但原未列貧困等級而確實無力教養遺族子女者,得申請照本府訂定貧困 標準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