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47
人,瀏覽人次:
92932202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已辦妥掛失止付,經查明確係尚未兌付 。 並依規定免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者,得填具縣庫支票補發申請向本府財 政科自請補發。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