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已辦妥掛失止付,經查明確係尚未兌付
  。
  並依規定免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者,得填具縣庫支票補發申請向本府財
  政科自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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