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以二等以下病房為限。超過二等病房之費用
  及伙食、指定醫師及特別護士、冷暖氣、陪床、醫師助理、診斷書、掛
  號等費用,全部由互助人自行負擔。
  輸血費用,除因大手術及外傷等嚴重之組織損傷或失血而有生命危險者
  外,應由互助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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