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受電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受電設備之容量應依其所連接之設備容量決定,並以不低於設備容
      量之一.二五倍為原則。
  二、受電電路應設安全開關及斷路器。
  三、應設電壓計、電流計、電力計及指示燈。契約容量超過一、000
      瓩以上時,應加裝功率因數表。
  四、高壓受電原則上應採用裝甲型受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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