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電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受電設備之容量應依其所連接之設備容量決定,並以不低於設備容 量之一.二五倍為原則。 二、受電電路應設安全開關及斷路器。 三、應設電壓計、電流計、電力計及指示燈。契約容量超過一、000 瓩以上時,應加裝功率因數表。 四、高壓受電原則上應採用裝甲型受電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