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變電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變電設備之容量,應將變壓電力(瓩)換算為電力(千伏-安)值
      後,仍有百分十至百分之二十餘裕。
  二、變電設備內電路,應裝設安全開關及斷路器。
  三、應置供用變壓器。
  四、變壓器之冷卻,應以浸油自冷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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