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功率因數改善設備,應列規定:
  一、低壓電動機線路,應以並聯方式將電動機與電容器直接連接。
  二、高壓電動機線路,應以用電容器組分設於高壓幹線上為原則。
  三、每個電容器應附裝放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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