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