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條文關聯

依政黨推薦方式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
檢附加蓋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
組候選人時,應檢附一份政黨推薦書,排列推薦政黨之順序,並分別蓋用
圖記。同一政黨,不得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推薦二組以上候選人者,其
後登記者,不予受理。
前項之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
    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
    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
    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二、選舉公告發布前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或
    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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