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電子連署者,其連署人名冊以電磁紀錄方式提出。 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應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以其憑證解密後提出,並以一 次為限。 連署人名冊併採書面連署及電子連署者,提議人之領銜人應一併提出連署 人名冊書面及電磁紀錄。 採電子補提者,適用前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