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採電子連署者,其連署人名冊以電磁紀錄方式提出。
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應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以其憑證解密後提出,並以一
次為限。
連署人名冊併採書面連署及電子連署者,提議人之領銜人應一併提出連署
人名冊書面及電磁紀錄。
採電子補提者,適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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