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未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交友服務業,應依本辦法 規定訂定,並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 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規範本辦法施行前之交友服務業,應依本辦法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並 於一定期間內報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