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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現役軍人如確係家境清寒,不能維持生活者,其家屬得向政府申請小本貸 款。 前項貸款,應由政府設置軍人貸款基金;其貸款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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