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區段徵收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繼承人或遺產清
  理人得按繼承人之應繼分申請發給抵價地;未提出申請發給抵價地者,
  按其應繼分發給現金補償。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
  前項土地經依法選定或選任遺產管理人者,得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申請發
  給抵價地。
  前二項申請發給抵價地,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但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址、原受領補
  償金額、案號等資料,通報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核課遺產稅。
  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回
  抵價地前死亡,其繼承人或遺產清理人得檢具繼承應備文件,向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更名發給抵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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