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6日

條文關聯

  重劃範圍經核定後,重劃會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徵求擬辦重劃地區
  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
  一、重劃區範圍及總面積(附範圍圖)。
  二、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
  三、土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之土地標示及面積。
  四、舉辦重劃工程項目。
  五、預計重劃平均負擔比率。
  六、重劃經費負擔概算及負擔方式。
  七、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不同意之意見。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參加重劃者,應於前項書面簽名或蓋章;其未簽名或
  蓋章者,視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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