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地圖資訊流通、資訊標準化及提昇地圖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建
立地圖資訊管理制度,並為全國出版地圖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地圖,出版
人應於發行時連同電子檔送存中央主管機關一份;再版時,亦同。
〔立法理由〕 地圖是人為編繪的一種空間資訊,運用特定的圖形符號與地名註記,有
效的表達地理事物,精確記錄著特定區域中地形地物的空間位置、方向
與距離等資料,故中央主管機關有必要掌握全國地圖出版資訊,並參照
圖書館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爰作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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