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
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並
實施管制。
前項國土功能分區圖,除為加強國土保育者,得隨時辦理外,應於國土計
畫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完成,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前二項國土功能分區圖與使用地繪製之辦理機關、製定方法、比例尺、辦
理、檢討變更程序及公告等之作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