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 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並 實施管制。 前項國土功能分區圖,除為加強國土保育者,得隨時辦理外,應於國土計 畫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完成,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前二項國土功能分區圖與使用地繪製之辦理機關、製定方法、比例尺、辦 理、檢討變更程序及公告等之作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