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及其基地之售價,其成本依下列
方式計算之:
一、房屋部分:依房屋及公用建築之建造費、工程管理費、墊款利息、有
關稅捐及其他與建築、管理有關之必要費用之總額與房屋總面積之比
例,分戶計算之。
二、土地部分:依土地取得地價、地上物之補償及處理費用、墊款利息、
開發費用、有關稅捐及其他與土地使用、管理有關之必要費用總額,
按各戶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之。但其核計低於出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者,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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