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 權利。 二、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 、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 此種權利之行使。本條並不禁止對軍警人員行使此種權利,加以合法 限制。 三、關於結社自由及保障組織權利之國際勞工組織一九四八年公約締約國 ,不得根據本條採取立法措施或應用法律,妨礙該公約所規定之保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