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館館舍不得侵犯。接受國官吏非經使館館長許可,不得進入使館 館舍。 二、接受國負有特殊責任,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入或 損害,並防止一切擾亂使館安寧或損害使館尊嚴之情事。 三、使館館舍及設備,以及館舍內其他財產與使館交通工具免受搜查、 徵用、扣押或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