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8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一、使館館舍不得侵犯。接受國官吏非經使館館長許可,不得進入使館
      館舍。
  二、接受國負有特殊責任,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入或
      損害,並防止一切擾亂使館安寧或損害使館尊嚴之情事。
  三、使館館舍及設備,以及館舍內其他財產與使館交通工具免受搜查、
      徵用、扣押或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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