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事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一、領事官員原則上應屬派遣國國籍。
  二、委派屬接受國國籍之人為領事官員,非經該國明示同意,不得為之
      ;此項同意得隨時撤銷之。
  三、接受國對於非亦為派遣國國民之第三國國民,得保留同樣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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