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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領事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領事官員之國籍)
一、領事官員原則上應屬派遣國國籍。 二、委派屬接受國國籍之人為領事官員,非經該國明示同意,不得為之 ;此項同意得隨時撤銷之。 三、接受國對於非亦為派遣國國民之第三國國民,得保留同樣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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