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退伍除役士官轉任公務人員,原合於支領士官退除給與不願支領,而志
  願併計支領公務人員退休給與者,應俟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時,
  由現職機關檢附原始緩發退伍金支付證或退除給與結算單,層報退休(
  撫卹)核定機關,轉送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按權責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
  志願服現役未逾三年,不合支領退除給與,如轉任公務人員,得憑任官
  令及退伍除役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軍職年資查證。但被判處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因而退伍、除役者,仍不予軍職年資查證。
  支領退休俸士官轉任公務人員於辦理退休後,依志願申請恢復其退休俸
  或改支退伍金,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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