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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稅務關務人員對於屬官或其職務有關者,不得推薦會計師、律師、報關 行或其代理人、記帳或其他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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