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2日

條文關聯

  稅務關務人員對於屬官或其職務有關者,不得推薦會計師、律師、報關
  行或其代理人、記帳或其他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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