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稚教育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私立幼稚園未經核准立案,擅自招生,或受停止招生、停辦或解散之處分而仍招生者,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當地政府取締。其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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