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稚園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5月24日

條文關聯

  單獨設置之幼稚園園長,以幼稚師範科及大專有關科系畢業或具有中小
  學教師資格,從事教育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者,為合格。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