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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稚園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5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單獨設置之幼稚園園長,以幼稚師範科及大專有關科系畢業或具有中小 學教師資格,從事教育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者,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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