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再參加本保險者,應於要保時,一次繳還其
  原已領取之養老給付,如延遲未繳,得俟其繳清後,始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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