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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再參加本保險者,應於要保時,一次繳還其 原已領取之養老給付,如延遲未繳,得俟其繳清後,始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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