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財團法人對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賸餘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