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土石採取人申請土石採取區減區或更正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書件。其為更正者,並應
    加具同條項第四款規定之書件。
二、土石採取區新舊關係圖。
三、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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